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案由规定
根据2014年10月1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司法厅黔司通〔2014〕48号《关于加强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案由为:
1.婚姻家庭、分家析产、赡养、抚养、继承等纠纷(但涉及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的除外);
2.相邻关系、共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业管理等纠纷;
3.买卖、民间借贷、合伙、劳务、服务、租赁、赠与等合同纠纷;
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雇主及义务帮工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侵权纠纷;
5.医患双方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引发的纠纷;
6.其他合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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