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法委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2017年政法委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7-02-09 16:14:26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中共花溪区委政法委员会与花溪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区委政法委员会是区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区综治办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1.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部署,统一全区政法部门的思想和行动。

  (2)准确了解掌握全区政法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全区政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对一定时期内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的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

  (3)定期分析全区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严打”斗争和专项治理,组织、协调、指导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工作,承担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和区委处理“法轮功”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政法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肃执法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严肃党纪、政纪和法纪,督促查处政法机关违法违纪案件和人员。

  (5)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

  (6)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规、规章和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组织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推动各有关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见义勇为和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激发广大群众同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的积极性。

  (7)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研工作,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政法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使政法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8)研究制定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 设的具体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好政法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政法队伍素质。

  (9)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机构名称

机构   级别

机构性质

经费开支

中共花溪区政法委员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其他)

1、花溪区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花溪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3、花溪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正科级

中国共产党机关

全额支付

贵阳市花溪区维护稳定工作指挥调度中心


事业单位

全额支付

花溪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

正科级

事业单位

全额支付


(三)部门人员构成

机构名称

编制类别

编制数

在职人数

退休人员

区政法委

行政编制

15

13

5

机关工勤

3

2


区维稳指挥中心

事业编制

10

9


区流管办

事业编制

6

5


  































二丶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我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无预算内(外)收入。

  支出预算情况:部门预算经费1716.77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165.3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372.96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122.64万元,增加原因为调入和招考事业人员8名;专项经费1343.81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42.75万元,增加原因为100名禁毒专职人员和32名辅警保险调基调比。

  基本支出说明:

  工资福利性支出289.53万元,其中:基本工资82.71万元,津贴补贴126.28万元,奖金4.18万元,医疗保险20.81万元,失业保险0.57万元,工伤保险0.33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33.04万元,职业年金13.21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护路保安工资)8.4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24.1万元,其中:公用支出5.51万元,车辆经费及运行费用1.7万元,工会经费4.11元,其他交通费用12.78万元。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9.33万元,其中:退休费34.13万元,住房公积金25.2万元。

  项目支出说明:

  项目支出1343.81万元,与支年同比增加42.75万元,其中:一般行政管理事务167万元(用于综治维稳及反邪教工作经费110万,涉法涉诉救助资金20万元,国家安全工作经费37万元);治安管理498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35万元,(综治经费34万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建设经费144万元,群众安全感测评经费95万元,“两严一降”工作经费140万元,C级防盗锁芯经费30万元,刑释解教人员必接经费35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15万元),单元防盗门维护费20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20万元);禁毒管理678.81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7.75万元(阳光妈妈志愿者协会及阳光企业建设、“特殊病区”运转等禁毒工作经费295.22万元,社区禁毒专干人员经费278.84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3万元,增加原因为社保调基,特殊病区辅警经费104.75万元,与上年同比增加104.75万元,增加原因为新增加特殊病区32名辅警人员;特殊病区运转工作经费0万元,与上年同比减少100万元)。

  全年预算“三公”经费支出13.4万元,比上年预算14万元减少4.29%,本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0.78%,其中用于公务活动中的接待3.9万元,用于开支单位2辆公务用车及车辆运行维护费9.5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机关运行经费24.1万元,其中:公用支出5.51万元,车辆经费及运行费用1.7万元,工会经费4.11元,其他交通费用12.78万元。

  三、政府采购安排情况:年初未安排政府采购。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9)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15)“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2017年花溪区(政法委)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表

  中共贵阳市花溪区委政法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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