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市花溪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贵阳市花溪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目 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及时将省、市地震部门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研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贵阳贵安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花溪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花溪区应对地震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震灾害以及区外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与非常态减灾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地震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区地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我区行政区域内较大、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1.5 事件分级
根据地震造成的损失及破坏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花溪区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8.2)
2.1 区级层面指挥机构
2.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等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局、区水务公司、中国电信花溪分公司、中国移动花溪分公司、中国联通花溪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8.1)
根据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可对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进行临时调整,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对成员进行临时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区有关部门和乡镇级人民政府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组织指挥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按程序报告区人民政府协调驻花溪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抢险救灾;
(6)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7)争取市和相相邻的支持;
(8)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应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负责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制定、修订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区级相关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7)检查督促区级相关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的落实;
(8)负责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9)负责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10)负责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1)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地震灾害应急演练;
(12)负责组织指导本区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3)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4)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15)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的各工作组按预案启动相关工作。根据灾情,经指挥长批准,可增减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搜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制定应急救援行动计划;协助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掌握、报告、通报抗震救灾的进度情况;部署安排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等。
(2)现场搜救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组织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协调外援部队在灾区的救援行动;及时组织地震引发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
(3)震情灾情研判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统计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对应行业专家库专家及专业机构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搜集震情灾情,组织专家做好震情分析和研判并及时上报;搜集、统计灾区情况,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震害调查,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和上报;提供灾区的气象信息,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防控和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4)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消防救援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监督、监测灾区生活饮用水、食品卫生和药品安全,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组织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组织开展生活垃圾、粪便处理。
(5)交通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管分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紧急调拨运输工具,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伤员转运和灾民疏散;负责交通运输线路的交通指挥、疏导,设置应急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配合对被毁坏的机场、铁路(轻轨、高铁)、公路、桥梁等重要设施的抢修。
(6)治安维护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民武装部、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学校、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7)次生灾害处置防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按照相关职责做好次生灾害的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火灭火,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等工作。
(8)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管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水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水务公司、中国电信花溪分公司、中国移动花溪分公司、中国联通花溪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开展灾区受损房屋建筑物的安全鉴定,调运应急板房等物资和装备,搭建临时板房;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等工作。
(9)群众生活保障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管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务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灾区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负责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负责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负责设立志愿者队伍服务站,指导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工作派遣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负责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负责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和遗体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等工作。
(10)新闻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管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组织管理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工作。
(11)救灾捐赠和资金筹措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向上级政府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组织处理有关事务等工作。
(12)恢复重建组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震后房屋安全鉴定;负责组织震后快速恢复生产;拟制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组织人民武装部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基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照区级成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指挥协调机制,做好应对处置相关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协调、指导下,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1)迅速了解灾情、社情并及时上报;
(2)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公安、消防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4)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需对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立即报请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与协调;
(5)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6)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7)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8)提供当地地理信息、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9)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0)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1)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做好有关工作。
3 监测预报
3.1 地震预报分类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个级别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 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和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临震预报”,即对 10 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3.2 地震监测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与省、市地震部门联系,及时将省、市地震部门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研究。
区内发生3.5级及以上地震、区外距区行政区边线50千米范围内(含本区行政区)发生4.0级以上的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省地震局地震速报信息后30分钟内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震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区级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建、教育、卫生健康、能源、通信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2个小时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对灾情和震情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灾情由指挥部统一发出,若因自行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将依规追责。
4.2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响应,边行动、边报告。地震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边行动、边报告。
5.1 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实行分级响应。(花溪区地震灾害分级响应流程见附件8.3)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省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服从省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由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服从省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应急厅、省地震局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提高响应级别。在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情况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5.1.1.2 处置措施
(1)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确定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2)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参与现场指挥,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加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指挥协调,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命令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动区综合应急救援队和其他救援队伍,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花溪区人民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生命线工程抢修、次生灾害防治、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灾区支援、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平息地震谣言;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非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6)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8)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应迅速组织恢复受损严重的基层组织,并根据灾区实际需求,实施对口支援。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5.1.1.4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研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措施,报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好过渡性安置与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1)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Ⅲ级或者Ⅳ级应急响应。
5.1.2.2 紧急处置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Ⅲ级或者Ⅳ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检查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预案启动情况。
(3)协调省、市地震部门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5.1.2.3 现场应急处置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上报震情、灾情信息,上报启动Ⅲ级或者Ⅳ级应急响应情况。
(2)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落实人员伤亡及救治情况、地震影响及破坏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人员救治、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省、市地震部门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4)区人民政府视情况向受灾地区派出现场工作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各有关灾害的监测与防治、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非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保持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应急局请求给予相关援助。
当生命搜救工作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好过渡性安置与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5.1.3.1 临震应急事件
区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5.1.3.2 临震应急管理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5.1.3.3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监视,组织宏微观异常核实、分析、判断,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管分局、区水务局、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3)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4)区应急管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5)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管分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生命线工程等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6)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并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7)区供电局、区水务公司、中国电信花溪分公司、中国移动花溪分公司、中国联通花溪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8)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交管分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驻花溪区消防救援大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9)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管分局、区水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10)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11)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涉及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当区人民政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4.0级以下能够明显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5.1.4.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1.4.2 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迅速开展灾情调查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事件。
5.1.5.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1.5.2 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应急、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相邻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区周边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区的地震事件。
5.1.6.1 相邻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相邻地震事件对花溪区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上述应急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区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1.6.2 相邻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人民政府在应对相邻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区的破坏情况和影响,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相邻地震事件影响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视其对当地的破坏情况和影响,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5.2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区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5.3 处置评估
5.3.1 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评估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地震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备案、演练与执行情况,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训练与参加应急救援情况,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管理与参加应急救援情况,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基层和公用事业企业应急救援准备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避险准备情况,重大工程紧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应急救援信息与指挥系统建设和开展工作情况,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演练情况,物资保障和临震应急措施执行情况等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汇总和评估,组织指挥部专家对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地震应急准备意见建议。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完成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次生灾害调查,联合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汇总和评估,组织指挥部专家对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总结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应对和处置地震灾害的辅助决策意见及改进建议。
5.4 处置奖惩
对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6.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地震灾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应急预案的要求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是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所有本地和前来支援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6.2 队伍保障
加强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区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区级应急、消防、武警、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务、能源等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经常开展抢险救援演练,完善抢险救援队伍之间的应急联动协同机制,资源共享,协同配合,提高全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支持志愿者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青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建立综合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6.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用好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急需物资和后勤保障的需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尽量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筹备和调度各项应急救灾资金,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
6.4 指挥平台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要健全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建立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区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5 基础设施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在地震应急时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中国电信花溪分公司、中国移动花溪分公司、中国联通花溪分公司等单位完善网络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区供电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进入灾区车辆根据需要优先让救灾物资和稀缺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建立应急救援专用通道机制。
6.6 通信保畅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
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灾害现场与区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地震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启用本部门、单位的通信系统,保证上情下传、下情上达;必要时,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乃至社会提供通信支援或通信服务。
6.7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旅、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应急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社区要将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教学宣传内容。
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
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急管理机构要督导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一般情况下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和修订,当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地震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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