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解读】《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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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解读】《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8 00:0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规范烟草专卖品零售市场秩序,合理配置烟草专卖品零售市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花溪区烟草专卖局研究制定了《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一、目标和任务

根据《控烟履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进一步实施,烟草部门为切实履行行业职责,既要做好“放管服”,又要加强申请人的审核把关,管控好卷烟经营市场,规范经营秩序,保护现有零售客户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等目标任务。《意见稿》适用于花溪区行政区域内拟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本《意见稿》制定以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为目标,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结合花溪区经济发展状况、商圈类型、消费状况、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等因素,使用距离限制模式最小市场单元格模式、最小单元格容量限制模式对花溪区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

二、《意见稿》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本辖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及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流通秩序,保障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根据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修订工作的通知》,结合辖区实际制定《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三、《意见稿》主要内容

《意见稿》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明确本《意见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花溪区实际指定,明确设置进行规划布局的参考因素,解释单元格的意义;

第二章“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标准”,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花溪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根据区域分割,将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花溪区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经测算,2023年花溪区零售点合理容量为4594个,并对合理容量逐级分解细化至最小单元格,并且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花溪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一是将所有最小单元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一般区域,指除禁入以外的区域,在根据区域的不同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二是明确各类情形的许可准入的情形。三是明确残疾人、退役军人、低保户可享受的优惠条件。四是明确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四章“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一是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二是花溪区烟草专卖局的公示方式。

第五章“附则”,对相关词组进行解释,如:“残疾人”指肢体残疾、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四类。“与住所相独立”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固定经营场所”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间距”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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