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向吴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花溪公园1号门至花溪大桥段临摊经营者:吴健,性别:男,民族:彝,出生日期:1991年2月27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1****4059,住址:贵州省大方县理化乡法乐村五组,联系电话:199****5617。2025年7月27日,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称“我局”)执法人员在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花溪公园1号门至花溪大桥段一临时摊点进行检查,查获经营者吴健公开摆卖的电子烟产品QUIK一次性电子烟(LONGAN)1包、QUIK一次性电子烟(BANANA)1包、QUIK一次性电子烟(GREEN MANGO)1包、QUIK一次性电子烟(WATERMELON)1包,共计1个属类4个一次性电子烟。当事人吴健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单据,该批电子烟产品是国家明令淘汰或失效、变质的电子烟。涉案电子烟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测结论为伪劣电子烟,贵阳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价值为叁佰贰拾捌元伍角陆分(328.56元)。当事人吴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规定,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吴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筑花烟处〔2025〕第100号):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1个属类4个一次性电子烟公开销毁。同日,我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法律文书,10月23日,因未能联系到当事人,邮件退回我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花烟处〔2025〕第100号)予以公告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中华南路181号)。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龙水路60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筑花烟处〔2025〕第10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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