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向李燕子公告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花溪区君安足浴酒店经营者:李燕子,性别:女,民族:汉族;出生日期:1984年12月24日,身份证号:522***1984****0668,联系电话:1528523****,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对你(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住宿业和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编号:花卫公罚〔2024〕10号,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2024年6月14日前)你(单位)未缴纳罚款。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下达《催告书》(花卫催〔2024〕2号),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仍未缴纳罚款。截至2024年12月1日,你(单位)既未缴纳罚款又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我局穷尽其余送达方式均无法再次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花卫催[2024]003 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报纸刊登公告对你(单位)进行再次催告: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合计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缴至贵阳银行花溪支行。如不按时履行上述义务,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花溪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花溪区福泽路9号)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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