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贵阳市花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花溪区卫生监督站)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权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我区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及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委托贵阳市花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花溪区卫生监督站)行使花溪区卫生健康局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权限,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使职能。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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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确保我区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及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委托贵阳市花溪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花溪区卫生监督站)行使花溪区卫生健康局的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权限,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行使职能。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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