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当事人: 贵州福安居门业有限公司等278户企业(详见附件)
经查明,贵州福安居门业有限公司等278户企业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实际已不在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连续六个月以上,通过登记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经税务部门核实,当事人最近超过六个月无纳税申报记录。当事人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依法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2024年5月23日,我局在花溪区人民政府网发出《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没申请提出听证。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停业超出法定时限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被吊销企业的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自本吊销公告送达之日起,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终止,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 1.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pdf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国武、饶骥
联系电话: 0851-83866038
联系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94号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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