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花溪 | 警钟长鸣,社区矫正不等于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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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花溪 | 警钟长鸣,社区矫正不等于自由身

发布时间:2025-09-28 07:14:56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促进罪犯再社会化改造的重要举措,但其根本前提在于矫正对象能够真诚悔罪、遵规守纪。缓刑人员在监管期间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仅将严重破坏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权威,更将直接导致缓刑撤销并承担实刑后果。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既是对在矫人员的深刻警示,也折射出强化矫正对象法治教育、完善监督评估机制的重要性,通过以案释法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与约束力,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全稳定。

“花宣子”分享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2020年11月23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审判机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确定在其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2024年5月,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监督中发现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违规外出被司法行政机关训诫一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天。随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杨某某执行审查监督案进行立案审查,向司法行政机关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24年7月23日,审判机关作出裁定,依法撤销杨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花宣子”提示

01

缓刑不是“自由身”。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需严格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管规定,违规违法行为可能成为撤销缓刑的依据。

02

这些红线不能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脱离监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给予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或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03

珍惜改造机会,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监督,对严重违规者坚决依法提出收监建议,请勿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来源: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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