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花溪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城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局机关及所属部门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3.机关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做到实施主体和制定内容、程序、依据、时限合法。
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规范、完善公开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理制和办事公开制等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5.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1.在实施行政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4)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6)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7)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8)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2.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处罚标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实施罚款应开具合法收据或合法制发的专用票据而不开具的;
(6)应送达处罚通知而不送达的;
(7)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11)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复议部门或申诉途径的;
(12)按规定应予组织听证而拒绝组织听证的;
(13)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2)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5)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的。
4.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时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工作人员在处理内部行政事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事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4)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5)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而擅作决定的;
(6)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7)对外发文,未严格核对文种、文号、格式、文字及加盖印章,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
(8)未经领导审定签发而对外发文的;
(9)未按规定时限对外发文的;
(10)未按规定使用公章的;
(11)由于行政过错或不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2)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务管理工作的。
(三)行政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1.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7.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8.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9.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10.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应负责任。
(四)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1.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责令改正;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岗位津贴;
(5)扣发年终目标奖;
(6)年终考评为不称职;
(7)调离工作岗位;
(8)停职离岗。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对有行政过错且已经违反行政纪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2)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3)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3.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过错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4.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1)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情形发生的。
(五)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1.设立由行政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分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工作人员组成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行政过错责任当事人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成员的,应予回避。
2.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任:
(1)受理投诉、检举和控告;
(2)调查行政过错行为;
(3)草拟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经单位行政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3.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受理投诉、检举、控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违法、违纪的按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序执行。
4.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由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5.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申请复核。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小组的复核结果,应经行政领导办公会审议,审议后的复核决定应在受理申请复核起15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组织、人事部门有规定的,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办理。
(六)附 则
1.对本制度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公布,并建立投诉窗口或投诉箱、投诉电话。
2.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下属执法单位。
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