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号:[ ]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一、项目名称:

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二、办事指南:

(一)办事内容

对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含高新区)和金阳新区范围内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及单身人员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办理程序(或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走访核查。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或实际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和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3.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收入认定材料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和收入认定材料后,在25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入认定,出具家庭收入认定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区民政局反馈的收入认定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4.核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调查报告和已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接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调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出具核准批复。公示有异议且异议经核实属实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5.通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该部分家庭作为住房保障新增保障家庭,并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住投公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本辖区内新增保障家庭发放《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书》,住投公司应做好办理租赁补贴兑现手续的前期工作。

6.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新增保障家庭应在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住投公司指定的房管所签订《贵阳市租赁住房补贴确认书》。

7.租赁补贴发放: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工作规定的时限内发放本季度新增文件;贵阳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投公司)保障部接贵阳市住房保障中心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障户的存折办理,并返回房管所后通知保障户领取存折。

(三)办理依据

2011年5月9日颁布实施的《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

(四)办理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2、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4、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

(二)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

1、申请人取得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含)或持本市税务部门2年以上(含)完税证明;

2、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3、在本市无私有房屋,且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含)无转让私有房屋行为的;

4、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居住。

(五)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入认定证明材料(低保证或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表)

(5)婚姻证明材料

(6)现住房情况证明

(7)居住证(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供)

(8)缴纳社保证明或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材料(非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家庭提供)

(六)办事涉及相关委办局:

1.服务机构(按办理顺序)

(1)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办事处及乡镇)

(2)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民政部门

(3)市住房保障中心

(4)市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下属房管所

2.对外服务时间

根据国家法定工作时间。

(七)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