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合管中心、市基金监管服务中心、市医保费用结算中心(贵安分中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筑医保发〔2019〕68号)和《关于研究分管领域贵阳市贵安新区社会管理事务融合发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筑府专议〔2020〕10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贵阳贵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补偿管理,保障参保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门诊诊疗行为,确保贵阳贵安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现就规范实施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偿服务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的疾病种类包括以下41种:
1.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2.关节病(髋、膝)
3.重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言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4.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肺源性心脏病
7.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8.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
9.风湿性心脏病
10.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
11.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3.心肌病
14.血友病
15.慢性支气管炎
16.支气管哮喘
17.肾病综合征
18.慢性肾功能不全
19.慢性肾炎
20.强直性脊柱炎
21.癫痫
22.肝硬化(失代偿期)
23.慢性活动性肝炎
24.丙型病毒性肝炎
25.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26.系统性红斑狼疮
27.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
28.再生障碍性贫血
29.甲状腺功能减退
30.帕金森氏病
31.重症肌无力
32.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
33.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34.地中海贫血
35.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
36.肺间质纤维化
37.矽肺(尘肺)
3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39.心脏搭桥术后
40.血管支架植入后
41.各类恶性肿瘤(城乡居民医保按病种门诊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
二、办理标准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定点专科医院疾病证明书、门诊慢性病相关检查化验报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可申报、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附件5)。
三、办理地点
(一)参保人员就医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二)参保人员参保年度内所在的参保区(市、县)或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
四、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
(一)严格定点管理
1.门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可选择贵阳贵安范围内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治疗机构(例如一所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所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所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较强专科特色的定点医疗机构),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贵安分中心)核实后,由经办机构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进行备案管理,若所选择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可到县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同级已选择的定点治疗机构变更。
2.参保年度内不在贵阳贵安居住的,需到参保地县级医保(贵安分中心)经办机构备案后,可选择在纳入国家医保信息系统中所属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或省外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3.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到选定的定点治疗机构治疗。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在非定点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慢性病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二)严格用药范围
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仅限于通过申请的病种,不得扩大用药范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按照一种病三种药、两种病四种药、三种及以上病五种药的要求(中草药按一种药品对待),为患者提供医药服务,如用药种类超出,只报销用药种类内的价格较低的费用;门诊慢性病用药必须要对应本病种的治疗药物且在医保目录内。一次带药量不超过15天用量,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因病情需要进一步检查、诊疗的,原则上需到经办机构备案;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发生该病种的门诊费用。
五、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登记审核时应严格遵照诊断标准,科学严谨、实事求是。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就诊人员参保卡、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做到人、证相符,并为其建立门诊慢性病专用病历档案,完善病案管理。专用病历书写要规范、准确、完整,只记载认定病种及密切相关的合并症、并发症的诊疗情况;对不属于认定病种的诊疗情况不予记录,应另开处方和收据,不得使用门诊慢性病补偿政策进行费用报销。
(三)对因定点医疗机构审查不严,出现冒名就医、以药换药、以药换物、将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记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等违约行为的,除与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挂钩外,医保经办管理机构还将追回相应医疗费用并追缴违约金,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定点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定点医疗机构需将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信息实时传输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对门诊慢性病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垫付后再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资金申拨。因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将医疗费用信息传输至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参保人员不能享受相应待遇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参保患者提供虚假病历及检查报告单,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完善医保医师管理制度,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监管。
六、慢性病保障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补偿不设起付线,门诊治疗发生的医药费按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进行报销,包含在年度住院封顶线之内。
(二)大病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病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统筹区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执行。医保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待遇继续按《贵阳市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执行。
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按照医疗救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七、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办理事项
门诊慢性病申报和认定时间按照“随时申报、当日办结”的原则进行,有效期为参保年度当年。
(一)办证须提供资料
1.《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附件1);
2.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定点专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有明确诊断)、门诊慢性病相关检查、化验报告或住院病历(近两年内)复印件,具体办理条件见附件3;
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社会保障卡(或就诊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办、领证时出示)。
(二)办证流程
1.医院直接办理
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应定点专科医院就医,确诊为符合本文件所规定的门诊慢性病的病种,可直接在医院医保科进行申办。
具体流程为:医院受理并初审后,在医保系统慢性病申请模块直接录入病人信息,同时将初审信息推送给管理本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将复审信息回推医院,医院打印出《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附件5)交予参保人。参保人持《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可在定点治疗机构享受门诊慢性病政策。医院将在医院办理的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2.经办机构办理
参保人也可选择到参保所在地区(市、县)或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申办门诊慢性病。
具体流程为:申报人向区(市、县)或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办证所须资料;区(市、县)或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对照办证条件收集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后将申报人填写的《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附件1)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系统,实时推送区(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贵安分中心)核实,区(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贵安分中心)核实后将复审信息回推给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打印《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交予参保人。区(市、县)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资料存档。
(三)定期年度审核
每年对鉴定通过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进行年度审核。患者需提供最近一次门诊慢性病相关处方、检查化验报告的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对不需要年审的病种,系统会自动对已参加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慢性病人员进行年审处理。对超过年审时间6个月以上的参保慢性病患者,必须重新进行申报、认定、办理门诊慢性病。对未进行年审的参保慢性病患者,下年将停止门诊慢性病待遇。对经过治疗、身体康复、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终止其享受下一年度门诊慢性病待遇(具体年审流程及病种见附件4)。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文件不同的按本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表
2.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年审申请表
3.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证标准
4.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年审流程及病种
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2
附件3
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办证标准
一、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晨僵≥30分钟;
2.大于3个关节区的关节炎(14个关节区包括:双侧肘、腕、掌指、近端指间、膝、踝和跖趾关节);
3.手关节炎;
4.类风湿因子(RF)阳性;
5.抗环瓜氨酸(CCP)抗体阳性。
以上4或5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关节病(髋、膝):
1.关节病相关逐渐加重的疼痛;
2.关节主动或被动活动度下降;
3.关节活动响声、关节交锁;
4.关节畸形(膝内外翻);
5.影像学检查报告单:提示髋、膝关节间隙狭窄、边缘骨赘形成、关节面不、变形、关节游离体。
以上5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三、重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言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同时具备精神病专科资质医院提供的以下条件可办理:
1.疾病证明书;
2.出院记录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四、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2.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1为必备办证条件。
六、肺源性心脏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1/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条件1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七、糖尿病(并心、脑、肾、周围神经病变及视网膜病变):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理条件):
(1)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
①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③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 血糖监测报告单;
② 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陈旧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死(附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检查报告单)。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糖尿病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言语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颅神经损害。
3.糖尿病并肾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三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4.糖尿病并周围神经病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5.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Ⅲ-Ⅵ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黄斑水肿。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八、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
1.肺结核:
(1)近半年内三次及以上使用抗结核治疗病历资料;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痰涂片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肺外结核
(1)近半年内三次及以上使用抗结核治疗病历资料;
(2)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
(3)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杆菌。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九、风湿性心脏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具有与风心病相关的原发病的病史、症状及体征资料(出院记录);
2.相关的影像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彩色多普勒、X片、血液化验等)符合风心病之诊断。
十、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
明确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的住院相关病史资料,并符合日常生活评定(ADL)大于16分以上提示中度依赖的为办证条件。
十一、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1.出院记录有心脏疾病相关的症状、体征,如:冠心病、肺心病、高心病、瓣膜病、风心病、扩心病、先心病等;
2.病史评价后按NYHA分级Ⅲ-Ⅳ级
3.心脏超声提示:EF≤40%或已安装CRT或LCD起搏器、手术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十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出院记录中有冠心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2.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提示有多导联冠心病相关表现
以上1、2项为必备办证条件。
十三、心肌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出院记录有与心肌病相关的症状、体征;
2.心脏超声提示扩心病,肥厚性心肌病,限制性心脏病等。或左心导管检查明确诊断心肌病。
十四、血友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Ⅷ(凝血因子8)、FⅨ(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十五、慢性支气管炎:
1.咳嗽、咳痰或伴有喘息,连续2年或2年以上,每年发病持续3个月病史资料;
2.肺功能检查提示:吸入支气管舒张剂后FEV1<70%;
3.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项为办证条件。
十六、支气管哮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每年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ß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门诊病历。
十七、肾病综合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及临床资料提示有水肿、高脂血症;
2.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尿蛋白大于3.5g/d,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
十八、慢性肾功能不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及临床资料;
2.血肌酐>178umol/L或内生肌酐清除率≤50%。
十九、慢性肾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相关病史资料(蛋白尿、血尿、高血压、水肿等)达三个月以上;
2.尿化验结果提示蛋白尿或血尿。
二十、强直性脊柱炎:
1.强直性脊柱炎相关症状及体征(疼痛、畸形);
2.相关的影像检查:提示双侧骶髂关节锯齿状、双侧骶髂关节融合、“竹节”样脊柱、髋关节融合;
3.HLA-B27阳性。
以上1、2为必备办证条件。
二十一、癫痫:
1.门诊有两次以上发病史,且有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病历资料和定期随访史;
2.符合2010年ILAE分类的全面性癫痫发作伴意识障碍;
3.脑电图、视频脑电图检查符合癫痫。
以上3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项为办证条件。
二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二项为办证条件。
二十三、慢性活动性肝炎:
1.明确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血清肝炎病毒标志物化验阳性,ALT/AST大于正常值3倍或持续/反复升高,或肝组织学检查有肝炎病变者;
3.有临床症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胆红素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白蛋白小于32g/L,电泳r球蛋白大于23%,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小于40%,胆碱脂酶(CHE)小于45%。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十四、丙型病毒性肝炎:
1.明确诊断为丙型肝炎,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实验室相关检查结果提示:
(1)抗-HCV检测:抗-HCV酶免疫法(EIA)重组免疫印迹法(RIBA)阳性;
(2)HCVRNA检测:在HCV急性感染期,在血浆或血清中的病毒基因组水平可达到10的5次方~10的7次方拷贝/ml。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十五、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
1.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心脏扩大、心肌肥厚或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为办证条件)
(1)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
①明确诊断为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②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③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高血压并心脏损害(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① 明确诊断为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② 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③ 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陈旧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死(附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检查报告单)。
以上①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2.高血压并脑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言语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颅神经损害。
3.高血压并肾脏损害:
(1)明确诊断为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300m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三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300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4.高血压并眼损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明确诊断为高血压高危组或极高危组;
(2)眼底荧光素血管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血管硬化、变细、狭窄等改变。
二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100;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4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十七、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
1.骨髓检查报告单;
2.细胞遗传学检查报告单:提示Ph染色体阳性;
3.基因诊断检查报告单:提示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二十八、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二十九、甲状腺功能减退:
1.明确诊断为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需要长期监测及服药;
2.甲亢及甲状腺癌经碘131治疗后或者手术造成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3.实验室检查提示FT3,FT4降低,而TSH增高,胆固醇增高;
4.甲状腺功能减退合并心脏增损害:心脏大或心包积液或
Ⅱ度或者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超声心动图有心肌及室间隔肥厚。
5.甲状腺功能减退,出现多浆膜腔积液,低蛋白血症,粘液性水肿、贫血。
具备以上1或2项为办证条件,具备第4或5项同时加上第3项为办证条件。
三十、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三十一、重症肌无力:同时具备其中2项条件可办理: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三十二、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三十三、甲亢(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失常、心脏扩大):
1.TSH(促甲状腺激素)、FT3(游离T3)、FT4(游离T4)检查报告单;
2.TSH(促甲状腺激素)、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检查报告单;
3.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4.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5.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3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三十四、地中海贫血:实验室检查结果及临床诊断。
三十五、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实验室检查结果及临床诊断。
三十六、肺间质纤维化:
1.肺活检提示:肺间质纤维化;
2.间隔半年以上的两次CT或HRCT提示:未见减轻的多发毛玻璃状、弥漫性线条状、结节状、云絮样、网状阴影、肺容积缩小;
3.两次肺功能检查:提示FVC<70%或DLCO<70%;
4.两次血气分析:提示PaO2≤60mmHg。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2项之一为办证条件。
三十七、矽肺(尘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办理:
1.有可靠的生产粉尘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资料;
2.具有资质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矽肺证明,且致残等级不轻于六级。
三十八、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心脏瓣膜置换术手术记录
三十九、心脏搭桥术后:
心脏搭桥手术记录。
四十、血管支架植入后:
血管支架手术记录。
四十一、各类恶性肿瘤(新农合按病种门诊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期内除外):具备以下任意一条可办理:
1.病理报告单;
2.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化疗资料。
附件4
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年审流程及病种
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按照自然年度管理,每年对鉴定通过一年以上、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进行年度审核。
1.年度审核流程
(1)参保人在年度有效期结束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参保所在地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领取、填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年审表》(附件2);
(2)参保人在医院年审的,持相应病种年审资料,由医院医保科工作人员办理年审,医院将在医院办理年审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3)参保人在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年审的,持相应病种年审资料,由乡(镇、社区)、区(市、县)城乡居民经办机构办理年审,统一报区(市、县)经办机构审核存档。
2.年审时须提供资料的门诊慢性病
1、需提供年审资料
①填报《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年审表》一份,加盖就诊医院医保科印章;
②疾病证明书(近三个月内);
③提供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治疗本病种的门诊病历或者处方。
2、需年审病种
关节病(髋、膝)、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丙型病毒性肝炎
附件5
贵阳市贵安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证样本
贴照片处 |
定点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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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种名称 盖章 |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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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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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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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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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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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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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