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卫健通〔2024〕32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花卫健通〔2024〕32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花溪区卫健局 字号:[ ]


辖区内各托育机构:

《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经区卫健局和区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花溪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1〕3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文件精神,结合花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和开设普惠性托班的幼儿园。

二、补助条件

(一)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国家托育机构网络直报系统”;

(二)按照备案托位数规范收托,一次性收取托育服务费用不超过3个月,且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三)经营主体及主要负责人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受到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相关的行政处罚或公安、消防等部门通报安全隐患,或虽受到过行政处罚(通报安全隐患)但已整改完毕;1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舆情);

(四)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

三、补助标准及拨付程序

按照实际入托人数(最高不超过备案托位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补助,按实际入托月数计算。

每年11月底前由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及幼儿园填写《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并附入托人员花名册、收费凭证及区卫健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区卫生健康局申报,区卫健局审核后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资金使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育活动及行政管理、人员培训、业务用房改造、基本设施设备配置、场地租赁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方面。

在补助资金下达前已停止运营的托育机构一律不享受补助;对提交虚假资料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取消今后补助资格。

托育机构主动积极配合接受审计、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停拨并收回相应财政补助资金:

(一)虚报托位数,骗取财政补助经费;

(二)向家长收取与入托挂钩的赞助费或存在乱收费行为;

(三)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四)日常监管中发现重大问题;

(五)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

(六)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一年。国家、贵州省、贵阳市有关资金补助政策有调整变动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附件: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



附件:

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服务补助资金申报表


机构名称:                                                 填报时间:

备案时间


备案托班数


备案托位数


年度内实际入托人数


年度内实际入托月 次数


申请补贴金额


机构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区卫健局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1.每月入托人员花名册;2.收费凭证;3.其他需提供的印证资料

附件:关于《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