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卫健通〔2024〕31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花卫健通〔2024〕31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花溪区卫健局 字号:[ ]


辖区内各托育机构:

《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经区卫健局和区发改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花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4日

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托育机构收费行为,保障送托家庭和托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20〕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23〕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普惠托育机构收费项目 

普惠托育机构除收取保教费、伙食费、取暖费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区卫生健康局将会同市监部门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普惠托育机构名录,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

二、明确普惠托育机构限价指导

普惠性托育服务收费接受政府指导,收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普惠托育机构的保育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托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对保育费最高限价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伙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应分别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年收入/12折算到月)的70%、60%、50%;同一机构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50%;计时托收费不得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实行普惠托育机构收费备案 

普惠托育机构在报备保育费标准时,应提交保育费收费标准备案报告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备案资料后转区教育部门、市监部门同步备案。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四、强化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监管 

区级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及收费标准,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备案保育费收费标准、报备收费标准提供虚假资料、拒不履行收费备案法定程序、未实行收费公示、出现典型乱收费行为的机构,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

目前结合花溪区实际情况,参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相关规定,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保育费收费标准试运行一年后,由普惠托育机构对其保育费进行成本测算,报区卫健局、区发改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关于《花溪区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