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卫健通〔2024〕30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花卫健通〔2024〕30号 关于印发《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花溪区卫健局 字号:[ ]

辖区内各托育机构:

《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经区卫健局和区发改局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贵阳市花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4日



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23〕18号)和《花溪区创新构建“15分钟生活圈”普惠式养老、托育服务保障体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花改委发〔2024〕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我区辖区内经依法登记并经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本细则所指托育服务是面向普通家庭提供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认定标准

(一)认定申请

1.托育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向区卫生健康部门申报认定。

(1)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收费合理合规、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其中,公办托育机构要按照公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不高于民办普惠最高限价。

(3)按照国家及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两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

(4)办托条件达标,制度健全,机构运转良好。人员队伍稳定,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待遇,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5)托育机构应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2.经区级教育部门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含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不高于辖区普惠托育最高限价,视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需另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审核。区卫生健康部门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联合发改部门对拟实施的各班型收费价格进行审核。

公示。对达到条件的托育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认定、公布和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机构类别、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认定;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三、退出机制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当年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应督导管理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本细则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相关要求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关于《花溪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