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给予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尚有竞争能力的市场主体缓冲时间,切实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歇业备案登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帮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降低市场运营维持成本,助力其渡过难关。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全面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给暂时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保留主体资格。
二、工作目标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登记机关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时,向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共享歇业备案信息。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解难纾困服务。
三、歇业的申请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托贵州省政务服务网,为申请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提供“一网服务”。办理备案登记时,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取《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市场主体负责。登记机关收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并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二)登记机关应当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的注意事项以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三)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但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四)市场主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歇业市场主体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歇业市场主体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歇业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办理,但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四、歇业配套措施
(一)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为歇业市场主体提供纾困解难服务。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歇业的,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对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为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且支付工资的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场主体缴存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再向其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送达。
五、歇业的恢复
(一)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2.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3.累计歇业满3年;
4.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1、2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3、4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二)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应当先为其办理恢复营业后,再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三)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市场主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四)歇业后不再经营的,登记机关依申请为其办理注销登记,符合条件的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六、歇业的监督管理
(一)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下列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或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四)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和处罚。
七、做好保障工作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研学歇业备案登记改革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强化一线窗口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提升歇业备案登记服务水平。
(二)加强对歇业备案登记的宣传解读与政策引导,有效提升歇业制度的知晓度和受益面,积极关注歇业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