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花溪区农业农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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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是指根据我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工作的需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实施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情况的,应当组织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意见较多的;

(二)拟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将“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有效期为5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四)实施已届满两年的;

(五)其他认为需要评估的。

第五条按照“谁起草、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是否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相抵触,是否与国家、省、市政策存在冲突。

(二)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是否增加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

(三)是否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 是否存在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四)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是否达到制定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拟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文件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文件本身可操作性问题,还是部门实施不力问题。

(六)是否具有其他与改革精神、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形成阶段。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实施业务科室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其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主要方式、步骤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二)开展评估调研活动。

(三)开展分析比较工作。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汇总分析。

(二)撰写评估报告稿。

(三)组织论证。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实施科室应当将评估报告在报告完成后15日内报送区司法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的科室和个人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