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三重一大”(即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安排)事项决策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加强和完善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维护区委区政府、局党委的全局性原则。在思想上、行动上自觉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区委区政府决策在我局全面观贯彻落实。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按程序提出议题,充分酝酿后集体讨论决定,民主决策,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四)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五)坚持规范决策的原则。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单位年度重大工作安排、重大专项工作安排;
3.公开招聘、年度绩效考核、福利待遇等涉及合同制管理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5.涉及单位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职责的突发性事件的决策和处理;
6.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7.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意识形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8.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9.对党员干部职工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0.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1.局党委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向上级党委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区管干部人选;
2.对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任免、聘用、调动、辞退、奖惩和调整;
3.对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交流轮岗、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4.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局党委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制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编制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3.作出单位重要工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大民生事业项目、重大活动等的部署;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1.重大经费支出(按政策规定使用的业务开支除外)10万元以上(含本数)大额度资金运作;
2.单项支出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
3.年度预算内经费的调整使用;
4.党委党费账户经费的开支使用;
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则
(一)党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方式进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委委员(包括其他区管干部)参加,研究决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决策议题的提出和确定
1.主办科室(单位)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意见、方案,按程序逐级审批,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2.主办科室(单位)应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提交局办公室统筹,待议题确定后,由局办公室在会前将会议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以保证参会人员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提议酝酿
决策事项提交相关会议决策前,应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
(三)审议决策
1.依据性质和程度,召开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初步形成统一意见。
2.会议对“三重一大”的决策进行集体审议,形成会议决定,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应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3.审议决策时,应保证出席人数,领导班子决策必须有应到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并对每个事项逐一表决。
4.根据不同议题内容,表决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并必须经到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或存在重大分歧的,应暂缓决策。
5.根据实际形成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印发至相关科室(部门)和人员。
(四)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3.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4.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组织纪律和监督检查
(一)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到会人员;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党委书记请假,由主持人向会议报告。
(二)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三)讨论、审议干部任免或其他需回避的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四)“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并把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工作履行情况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适用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追究办法。
(六)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本制度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