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 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 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民政 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民发〔2016〕14号)、《贵阳市殡葬管理办法》等要求和省 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将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实事”办 好办实,特拟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原则,积极引导贵 阳市民移风易俗树立节地、生态、从简新型殡葬理念,实现基本 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 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范围、项目及金额
(一) 范围。
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 经公安部门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 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殡仪服务项目及金额。
馆承担)
2.免费提供安葬服务、补贴项目及金额。
(1)免费提供集中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公墓, 每具骨灰补贴2000元。
(2)选择生态型墓位(价格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且 占地面积不超过0.6平方米)及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 葬、塔葬等(价格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节地生态安葬的每具 骨灰逝者家属补贴2000元。
(3)选择骨灰集中抛撒、深埋、海葬不留坟头、不占土地 等生态方式安葬的每具骨灰逝者家属补贴4000元。
三、节地生态及惠民殡葬项目资金保障
一)云岩、南明、乌当、白云、观山湖区由区级财政全额 承担。
(二) 花溪、清镇、修文、开阳、息烽按照市、区(市、 县)两级财政1 : 1的比例承担。
(三)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将惠民殡葬服务费补贴纳 入本级预算,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四、 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7年8月1日起实行。自本方案实行之日起, 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免除城乡亡故居民四项基 本殡葬服务费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3〕14号)文件 废止。
五、 惠民服务的办理
(-)殡仪馆负责的项目:遗体人工抬运、车辆接运、单间 停放、火化、骨灰寄存,遗体火化后在殡仪馆直接免除。
(二) 公慕负责的项目:选择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占地面积不 超过0.6平方米节地生态墓位和骨灰花葬、树葬、草坪葬、壁龛 葬、塔葬,骨灰下葬后直接在公墓单位办理生态葬补贴。
(三) 殡管所负责的项目:集中安葬由公墓单位事后到市殡 仪服务中心统一结算;骨灰抛撒、深埋、海葬等节地生态葬下葬 后家属到市殡仪服务中心办理补贴。
贵阳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家属凭亡故者的户口簿或户籍注 销证明办理免费及补贴;非贵阳市户籍的亡故居民,其家属凭亡 故者的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和死亡证明办理免费及补贴。
六、 其他事宜
(一)在外地死亡的贵阳市户籍亡故人员,其丧属凭火化证 明、火化发票、亡故居民的户口簿或户籍注销证明、承办人有效 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审核后,到户籍所在 地的殡仪馆或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核报有关费用(费用高于我
市惠民标准的,以我市惠民标准结算,低于的据实结算)。在外 地已享受惠民殡葬补贴的,不再核报。持有本市辖区有效居住证 但死亡后未在本市火化的不享受我市惠民殡葬政策。
(二) 丧属选择豪华灵车的,不享受“车辆接运430元/具” 的惠民免费服务;丧属选择遗体火化炉型低于680元的不补差 额,据实付给殡仪单位,不补给家属;超出惠民服务标准,选择 其他个性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 违反殡葬法规和相关政策治丧,不享受惠民殡葬政 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