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朋友:
随着社区居民生活品质的日益提高,社区养犬的人越来越多,养犬对社区环境的影响也日渐突出。为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及环境卫生,保障全体居民的人身安全,给大家创建一个舒适、和谐、安全的宜居环境,根据《贵阳市城镇养犬管理条例》,在此倡议广大养犬居民,请养成文明、科学饲养宠物的好习惯:
一、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已免疫犬只,其他犬只,自养犬人饲养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免疫期满前十五日内;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
二、根据《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养犬人为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时,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一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植。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电子标识损毁或者失效,养犬人不申请补植的;未取得电子犬证饲养犬只的;电子犬证到期未申请延续登记饲养犬只的;发生变更事项未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有电子犬证的吊销电子犬证。
三、外出遛狗请使用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避免近距离接触儿童、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规范使用牵引带不仅可以避免犬只伤人、走失、被盗、打斗、中毒、车祸等种种悲剧,也是对他人的尊重。
四、携犬出户时,不放任犬只践踏公共绿地、草地和花圃;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置,保持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五、在家饲养犬只期间请小心看护管理,关好家中大门,避免犬只不慎溜出走失;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禁止饲养烈性犬只。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文明养犬是每位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为给爱犬赢得更多的尊重与友谊,使我们的家园更加美好、和谐,请广大养犬居民积极响应此倡议,增强法律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齐心协力共同维护优美整洁的家园环境!
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