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中央,省、市、区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到实处,推动各项工作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建立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责任制。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一)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负总责;
(二)高度重视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传达学习工作。第一时间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议、干部职工例会等会议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进行传达学习;
(三)牵头研究中央、省、市、区党的代表大会、全会等重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支持和督促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精神;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分析研究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党委班子成员、副科级领导干部责任:
(一)对党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高度重视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及镇重要会议精神传达学习工作,并第一时间主持分管领域召开专题会进行传达学习;
(三)牵头研究上级文件及重大会议精神、镇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支持和督促分管领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镇中心工作;
(五)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镇中心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分析研究在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解决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各村(社区)支书、主任责任: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工作方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负直接责任;
(二)及时将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在村“两委”相关会议、主题党日、党员代表大会等传达学习,原则上不超过2天。如遇重大、紧急通知需当日贯彻落实的,必须在当日进行传达,研究落实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传达形式可采取召开会议、小组工作群、入户走访等方式,并将相应会议记录,通知情况、图片资料等收集整理;
(四)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 党政办及镇纪委责任:
(一)对各部门、村(社区)上级党委、政府工作方面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负监督责任;
(二)联合形成督查小组,每月20日前对各部门、各村(社区)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镇中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当月工作未如期完成的党支部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月未如期完成的党支部责成其支部书记在大会上进行表态发言,并对村“两委”成员每人给予当月绩效扣除300元的处罚;连续三月未如期完成的党支部提交镇纪委问责,同时对村“两委”成员每人扣除当月全部绩效。
第六条 本责任制自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