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清溪街道办事处 字号:[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和《市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费标准

2024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80元。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在2024年12月底前全部划转至贵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匹配到位造成上级补助资金扣减的,扣减部分由县级财政全额补足。

二、规范征缴时限及待遇权益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继续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一)集中征缴期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每人380元标准缴费,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每人1020元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全年动态参保,在此期间参保缴费的,按每人380元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受90天动态参保,90天内按每人380元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享受90天动态参保,90天内按每人380元标准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缴费渠道

2024年度居民医保可通过以下途径缴纳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

1.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或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通过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集中代收;

3.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各乡(镇、街道办)社会服务中心经办窗口缴纳。

(二)线上缴纳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贵阳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自助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APP或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Web网上银行自助缴纳;

3.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居民医保费代扣协议签订业务进行银行代扣;

4.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营业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四、分类资助参保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贵安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5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和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2.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由残联负责全额资助。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3.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50%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剩余50%分别由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

4.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缴费部分30%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

5.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80元/人标准,由医疗救助资金定额资助。

(二)资助享受条件

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特殊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推动参保扩面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目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集中征缴期内实际缴费水平。同时,在工作推动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下达的任务数,再确定各乡(镇、街道办)具体的基础目标和激励目标。各乡(镇、街道办)和各相关区属部门要紧紧围绕“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的要求,做实做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努力推动目标任务的完成,持续巩固全区居民医保参保率。

(二)核准困难人群

9月10日前,待医保部门同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进行沟通,完成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认定信息共享,将核准后的人员名单统一导入至“贵阳市医保特殊困难人群精准管理平台”生成2024年预征清册。9月15日前,待医保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标识工作,对全额资助人员统一完成零费用申报;对定额资助人员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现场即可享受政府资助。

(三)做好学生参保

学生群体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医保、税务、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学籍地学生参保宣传动员,结合实际拟定《参保告知书》《参保缴费提示》等,积极向学生群体宣传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报销待遇政策。教育部门要及时组织本辖区幼儿园、中小学和高中(中职)在开学季对学生家长开展宣传动员,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完善学生参保登记,配合税务部门完成保费征缴;医保、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积极与在筑高校保持良好沟通,为高校学生提供批量缴费、协调金融机构上门收费、上门登记缴费等便捷参保缴费服务,切实把高校学生参保扩面工作落到实处。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医保、税务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尽快提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并以政府名义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持续压实工作责任,确保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紧围绕参保征缴目标任务,拟定工作方案,有效组织各村(居、社区)全面落实广泛宣传、入户动员、代收代缴等工作职责;医保部门负责牵头拟定参保文件、明确目标任务。在集中征缴期开启前,做好各类特殊困难人员身份标识,并推送税务进行系统配置;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各级各类在校学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人员数据共享和医保政策宣传工作;卫生健康、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负责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属困难群体的参保宣传动员,共同督促未参保对象及时缴费参保。

(二)注重宣传实效

各乡(镇、街道办)要按照省、市和区关于参保与征缴的新举措、新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重点是指导窗口服务部门、乡村代收代缴人员熟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把政策讲清讲透。特别是针对医保个人筹资标准调整情况,宣传中要讲清制度中的个人缴费责任,重点突出医保“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引导社会预期,为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老百姓真心的理解、全力的支持医保工作,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督导问效

医保、税务部门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指导工作,以阶段性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充分发挥结果“指挥棒”的作用,适时会同区属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工作通报等方式,强化督导问效,并将各乡(镇、街道办)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进一步与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挂钩。

未尽事宜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和《市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