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黔民发〔2021〕1号)及《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筑民发〔2021〕37号)、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区扶贫办关于扎实开展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的通知》(花民政发〔202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结合我乡社会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2021年度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贵州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相关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2021年5月30日前,完成城乡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二)全面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省民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20〕10号)关于“在评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时,应综合考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脱贫攻坚过渡期内,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三)全面落实低保对象认定办法。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0〕17号)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由医保和卫健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四)持续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扶贫系统中的建档立卡农村低保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五)严格落实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21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继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二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三是认真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确保集中供养率达到省厅要求。
(六)加强规范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贵阳市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筑社救发〔2014〕13号)的规定,对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的档案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基层为主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区民政局将加强对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的领导,使社会救助档案建设与社会救助其他工作同步布置、检查、验收。根据其形成规律和特点,原则上设置城市低保类、特困供养类和其他救助类等四个二级类目,每个二级类目中的文件材料再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两个二级类目进行整理。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2021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如期完成,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5日至3月23日)。统一思想,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核查方案,开展年度核查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舆论氛围。
(二)入户核查阶段(3月24日至4月25日)。由乡干部和驻村干部牵头,组织低保经办人员会同扶贫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干部参加),在村(居)干部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别,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确保入户核查取得实效。
(三)审核审批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工作。乡镇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个被抽查村(居)不少于30户。乡镇在抽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召开审核会议并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信息录入阶段(5月11日至5月25日)。乡入户核查、审核审批结束后,要将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据全部录入省级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系统,做到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花溪区城乡低保实现管理一体化,所有低保数据均按照城市低保数据进行录入。
四、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认真贯彻党中央、省、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动态变化后,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应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可简化民主评议方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强低保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低保对象家庭人员构成变动、收入和财产变化等情况,对户内漏保现象的清查,全面杜绝“漏保”“错保”问题。
二是规范实施低保分类施保。按照《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黔府发〔2015〕2号)有关规定,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城市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发放不累加。
三是提升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贵阳市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通过手机终端上的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全面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及时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处置预警信息,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
四是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制度,将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作为排查重点,对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陷入困境的困难群众,在其申请低保时,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确认。情况紧急的,立即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取消救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环节,直接实施先行救助,坚决做到及时救助、有效救助。全面落实急难救助发生地首问责任制度,急难事件发生地民政部门要会同涉及乡镇(街道)开展必要的紧急救助,并主动对接急难对象户籍地民政部门,确保发生地与户籍地民政部门对急难对象的救助无缝衔接,全面消除救助盲区。
五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愿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压实照料护理责任。全面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访视制度,帮助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困难。推行照料护理人定期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失能半失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切实享受到应有照护服务。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一是要主动争取党委政府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乡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 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工作调度。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指导,及时指导村(居)委会解决低保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版低保信息系统运行、低保手机APP和贵阳市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应用中出现问题的分析研判,上下联动研究解决。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乡应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启动入户核查工作,务必于4月25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5月25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以及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恩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