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之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的主体包括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实行预公开。
第五条 结合我区实际,下列事项应实行预公开:
(一)涉及我区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计划;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公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三)涉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四)涉及我区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五)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六)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七)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八)涉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涉及我区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其他应当实行预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预公开事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两微一端”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五)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预公开;
(六)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多种方式向社会预公开;
(七)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向社会发布预公开决定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决策预公开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 预公开民意征集主要公开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决策过程、决策草案以及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理由或依据。
第九条 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决策类、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必须在“花溪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征集调查”栏目发布征求意见稿或草案及意见采纳情况,要将拟制文件、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报请同意印发请示的附件一并报区政府按程序审签;未将决策预公开情况、意见征集采纳情况作为附件报送的,区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第十一条 应实行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