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

花溪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22 16:35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除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各单位(含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建立依申请公开电子邮箱,方便群众提交申请;明确来信来访单位、信件收发地址,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最大限度地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各单位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各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九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时间)进行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应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各单位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可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