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公信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区级行政机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回应关切工作制度是指区级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言论采取积极回应的制度。
第四条 回应公众关切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以及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建立网上群众工作路线,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难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
第五条 涉及区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方面的政务舆情,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区政府办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领域方面的政务舆情,相关职能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涉及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方面的政务舆情,起草解读单位是第一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回应第一责任人,由相关单位会同宣传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八条 区级行政机关负责检测、收集区主要门户网站、论坛、微博、网络问政、热线电话、新闻跟帖,以及传统媒体上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检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门户网站、政府热线、政务微博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
第九条 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敏感舆情各单位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局“一盘棋”意识,努力形成信息共享、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司其职,提高应急处置效能。建立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关切的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推进政务微博、微信与政府门户网站联动互补,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等方面的作用,通过网上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