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花溪区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7 16:40   来源:花溪区人民政府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政府及其部门,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机构的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否通过政府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依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规范、准确地报送政府信息;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省局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二)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三)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花溪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