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政府采购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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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政府采购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03 15:51   来源:花溪区财政局   字体:[]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花溪区实际,制定花溪区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方案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即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即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六)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实施。

(七)涉密政府采购应当严格落实保密管理要求,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

(八)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二、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二)分散采购

1.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2.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或以上,且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框架协议采购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其他

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项目,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三、采购要求

(一)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求采购服务。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调整预算程序进行办理。

(二)意向公开

各采购单位均应按《花溪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花财通〔2021〕26号)规定,公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意向(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除外)。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认真编制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认真编制采购需求与实施计划,建立审查工作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四)依法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活动应先取得区政府同意,采购人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区财政局备案。对于年初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上半年完成计划备案;对于调整预算资金,原则上应在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计划备案。

(五)合同签订与备案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备案并发布合同公告。

(六)履约验收与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完整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完善验收方式,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相关规定

(一)采购人应当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采购需求制定、履约验收管理、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结果实现相关的绩效和政策目标。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决策机制、细化完善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权限和责任,强化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进行采购。

(二)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区财政局依法履行下列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文件,监督政府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汇总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受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备案;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三)政府采购活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与部门中长期预算规划相衔接。

(四)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五)电子卖场供应商征集工作,按照省、市统一标准及品目目录执行。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情形主要是指采购人开展有关工作时,前期无法预知,如因暴雨而临时毁损、需要紧急进行维修的工程等。

(七)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要求,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八)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花溪区2021-2023年政府采购工作方案》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