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精神,结合花溪区实际,制定2018-2020年政府工作方案如下:
一、政府采购的条件
(一)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预算调整程序进行办理。
(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承担确定采购需求,执行采购政策、公开采购信息、严格履职验收、完善内控制度的主体责任。
(四)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五)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力量购买,属政府采购服务的项目要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六)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区政府采购中心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中充分体现对节能环保产品、科技创新产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政府采购应购买本国货物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目录执行。
(一)办公设备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不含中央空调)、速印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监控设备、电话机、投影仪、刻录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
(二)耗材
打印(复印)用鼓粉盒、打印(复印)纸
(三)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
(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故障修理、零配件更换、喷漆、装修装饰、执勤执法用车涂装更改、日常保养维护、其他维修
(五)机动车保险服务
国家强制保险(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盗抢险、盗抢险不计免赔、自燃险、划痕险、玻璃险
(六)印刷服务
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宣传资料、选票等印刷业务及布标、喷绘、展板等物品
(七)会议服务(住宿类会议)
三、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采购限额标准: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含)至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10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除外),并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实行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
1.经区政府同意并报财政局审批后,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在花溪区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采购。
2.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由业主单位自行到中标供应商处采购。
3.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含)的耗材、印刷服务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单位自行到中标供应商处采购。
4.单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耗材、印刷服务经区政府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批后由区采购中心组织到中标供应商处询价采购。
5.对于协议供货电子竞价平台的管理严格按《贵阳市政府采购竞价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1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报财政局备案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五、协议供货供应商招募
(一)2018—2020年为花溪区政府采购提供办公设备、耗材、办公家具、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印刷服务、会议服务(住宿类会议)的供应商资格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公开招标采购。办公设备、耗材招协议供货商15家,办公家具招协议供货商10家,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招协议供货商5家,机动车保险服务招协议供货商5家,印刷服务招协议供货商5家,会议服务(住宿类会议)招协议供货商10家。
(二)2018—2020年为花溪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供应商招募资格条件:
1.具有从业资格、证照齐全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在花溪区内有固定场所或供货地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由区政府采购中心与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获取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
六、相关规定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贵阳市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检查结果的通报》中选择。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对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程类项目按照《花溪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意见》(花府办发〔2015〕2号)执行。
(四)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因政策原因调整的,按省、市标准执行。
(五)其他未尽事宜报请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实施。
花溪区财政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