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花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局草拟了《花溪区校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征集时间:2025年1月15日-2025年2月15日;
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1526928059@qq.com
2.电话反馈:联系人:周波;联系电话:0851-83155159
3.书面反馈:花溪区行政中心B122,邮政编码:550025
附件:花溪区校车安全管理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花溪区教育局
2025年1月15日
花溪区校车安全管理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校车,是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本细则的程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机动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幼儿园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 在花溪区行政区域内运营的校车,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成立花溪区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结合我区实际,引导有资质、有实力、有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校车服务公司作为运营主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学校和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提供校车服务,并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第五条 协调机制对花溪区行政区域的校车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管理职责。各学校(幼儿园)对本校园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车原则上不跨县(市、区)运行,不跨县域审批。
第二章 校车运营条件
第六条 在花溪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及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确需搭乘交通工具,且一条线路学生乘车需求人数需满足市场化运行要求。
第七条 道路交通满足校车安全通行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公共汽电车线网设置和调整规则》中的道路条件部分,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市政部门等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消除之前,应当暂停该路段的校车通行。
第八条 校车使用车辆应当是在交管部门注册,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与学生学段相适应的专用校车。
第九条 校车应当是校车服务提供方向学校提供,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台车辆服务一所学校,校车除正常服务时间外,可以开展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在花溪区内集体外出乘车临时出行服务,提前一周报教育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得向服务对象以外人员提供服务。
第三章 校车运营许可的审批
第十条 实行校车运营许可制度,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运营许可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标牌所载内容发生改变,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申请、政府采购、公司运营的模式,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程序
1.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校,根据实际需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需求申请,详细说明校车服务的必要性、服务对象、服务时间以及预设的运营线路。
2.教育、交通、交管三个部门及属地对预设的运营线路进行实地查看,初步研判运行可行性。教育、交通、交管、工信、市监、应急六个部门及属地政府再次对预设的运营线路进行实地研判。不满足开通条件的,应当在11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基本满足开通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3.预设运营线路,进行风险评估。
4.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校车服务提供方。
5.确定校车服务提供方后,由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学校分别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校车服务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6.由校车服务提供方按照预设线路实际情况,购置符合学校学生使用标准的专用校车,中标后再申请校车使用许可、标牌核发。
7.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学校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使用许可标牌,车辆登记注册为校车。
(二)申请校车使用许可的,应当向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机动车资料
(1)机动车所属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校车必须要配备GPS和视频监控设备,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方管理。
2.驾驶员资料
(1)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同类车型3年以上驾驶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交管部门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的证明;
(3)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4)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健康和无心理疾病的证明;
(6)本人安全驾驶书面承诺;
(7)所在学校或校车服务方提供的正式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
3.随车照管人员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年龄在22—60岁之间;
(2)学历证明,高中及以上;
(3)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健康的证明;
(5)本人安全履职书面承诺;
(6)所在学校的正式聘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
4.运营主体资料
(1)申办校车使用许可的书面申请;
(2)校车运营方案
(3)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管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驾驶员操作规程、随车照管人员操作规程、培训制度、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人员违规处罚制度、特殊情况停运制度、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心理安全管控制度等)
(4)应急处置预案
(5)学生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乘坐校车需求的书面申请。
(6)对运营线路的风险评估报告。
(7)车辆保险(含交通强制保险、驾驶员和乘客人身伤害商业保险)。
(8)提供与使用学校签订的服务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车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重新领取校车标牌,确保信息一致准确。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在当日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十二条 校车运营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同时取消校车外观标识:
(一)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改变使用用途不作校车使用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情形的。
第四章 校车运营
第十三条 用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定期了解校车驾驶人员身体状况;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校车安全协议,制定校车管理措施。并将校车安全协议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运营许可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开行时间行驶;在核准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不得随意停靠上下学生,不得偏离核定线路到家入户接送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突遇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应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或绕行,将学生送至目的地;无交通警察指挥或无绕行线路时,校车驾驶人应按照预定路线将学生送至接送点,随车照管人员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校和学生家长,并做好行车记录。
第十五条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乡村公路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十六条 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成立车辆管理部门,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根据车辆技术状况,适时开展二级维护工作,保障校车运行安全,逾期未检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保证校车及其附属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须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校车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
第十八条 使用校车的学校须制定学生乘坐校车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安全乘坐。
学校须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要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方的校车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九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及其他维护学生乘车安全的制度要求,履行照管职责,保障乘车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随车照管人员应结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做好学生照管工作。
第二十条 校车接送学生时,学生在途时间为正常上下学时间段。
第二十一条 校车行驶应与运载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禁止校车搭载货物以及其他影响校车乘车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乘车学生身体不适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乘坐校车时,学生监护人或者学校应当及时相互告知,并通知随车照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校车运载学习过程中,副驾驶座位禁止除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四条 校车搭载学生行驶前,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以及其他校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随车照管人员需对乘车人安全带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校车日巡查台账,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二十五条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须立即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方、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制定校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预警机制。明确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后应急预案的启动、对伤亡人员的救治、责任追究以及上报制度等。校车发生造成学生伤亡的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与其他部门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 校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教育、交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十九条 交管部门应当做好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工作;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会同属地教育、交管部门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优化校车线路。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会同属地公安、交管部门打击非法营运、非法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勘查核定校车运行线路。
第三十一条 协调机制应建立健全和完善校车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统筹协调校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管理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校车服务提供方应当与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协调机制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方签订校车安全管理合同,逐车逐人落实校车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方是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其法人代表为主体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三十四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15日内到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所有人要依法处置校车外观标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协调机制加强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方的监管。对校车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校车使用管理相关规定的,除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校车服务提供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协调机制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校车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履行校车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贵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落实;有争议的事宜,由协调机制会商决定。
附件1:花溪区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附件2:花溪区校车审批流程图
附件1
花溪区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为了加强校车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统筹协调校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校车通行安全,决定成立花溪区校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召 集 人:花溪区政府分管教育副区长
副召集人:经开区党政办、区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经开区建管局、经开区交管分局、经开区应急局、经开区工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管分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各乡<镇、街道>贵阳城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校车服务公司分管负责人,经开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在花溪区教育局,由经开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开区建管局、经开区交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交管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校车管理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协调机制出具的指导性文件及文书等,由区教育局代章。
区教育局:一是及时将各乡镇摸排并上报的农村学生出行情况及周边非法乱象行为,报送给交通、城管、交管、公安等相关责任单位,由相关单位结合自身职责开展整治工作;二是做好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宣传引导工作,便于后期安全生产管理;三是加大对使用校车整治力度,联合相关单位对存在多次违规经营情况的进行查处,并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四是督促随车人员加大跟车力度,由校方安排老师在学校门口参与学生上下车的引导和保障,确保学生出行安全;五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建管局:一是加强联动,联合区教育局、区交管分局等单位,对农村学生校园周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二是联合区交管分局、属地政府等部门对农村学校周边非法营运行动进行整治,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整治和管理行动,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及安全防护措施;三是会同属地教育、交管部门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优化校车线路;四是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规范、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交管分局、经开区交管分局:一是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二是加大警力疏导交通力度,对易堵路段路口的交通指挥疏导;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重点打击“黑校车”违法犯罪分子,对威胁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严管重罚;四是应当做好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和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所属单位、教育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五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辖区学生运输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我区农村学生专项运输出行保障相关工作的有序、有力开展。
区应急管理局、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一是在区政府的组织安排下,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开展事故调查;二是督促指导各行业主管单位积极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经开公安分局:一是负责加强因学生出行引发的社会治安隐患排查,大力开展治安秩序整治,严防、严控、严打各类刑事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二是负责掌握各种社会治安动态情况,对扰乱公共秩序人员进行依法处置,维护好辖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情况。
区发改局:协助确定校车收费标准。
区工信局、经开区工信局:依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校车收费要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校车明显位置公示校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跨学期收取。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乱收费。同时,依照《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贵阳城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对校车运营费用进行管理(包含家长承担部分及政府补贴部分)。
各乡<镇、街道>:一是加大辖区学校周边非法营运等乱象线索的摸排工作,固定违法信息,建立线索摸排台账,及时推送至交通、城管、交管、公安等相关单位进行整治,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对接运输公司的联系人;二是负责组织属地派出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学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三是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并引导辖区学校主动对接企业,签订学生出行服务保障协议;四是做好老百姓的政策解读、宣传教育、思想动员等工作,提高老百姓对第三方公司投入营运保障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五是协调专项运输服务办公场所、驾驶员休息场所及停车场所;六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车管理工作。
校车公司:一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使用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开展校车服务,提供校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人相对固定,原则上一辆车服务一所学校;二是根据学生出行需求,合理安排学生上下学运输线路,花溪区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经区教育局、区交管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校车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驾驶员的准入把关和运输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标准达到相关规定;四是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五是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等。
二、管理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1.信息共享机制内容
共享的内容包括:学校信息、车辆信息、驾驶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信息、行车路线、运行时间、实时位置信息、车辆安检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
2.信息共享方式
教育、交管、交通等部门准确地采集校车管理的相关信息,相互交换信息内容,建立全面的校车管理信息库,及时动态更新、补充完善信息。同时,利用手机或监控终端,实时共享监控校车运行情况。
3.信息分析与预警
对校车管理信息库中的信息,各部门要深入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预警和干预。
(二)工作会商机制
建立花溪区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为校车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如下:
1.联席会议实行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协调机制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从工作大局出发,认真研究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由协调机制作出决策。各部门有关校车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须报告召集人。
2.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例会或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分别召开一次例会,主要通报、研究、部署校车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应对掌握的校车管理情况和各类校车安全隐患及时研判并进行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如遇重大问题,经协调机制召集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专题会议。
(三)联合抽查机制
为确保校车的安全运行,保障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建立校车管理联合抽查机制,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交管、交通、应急等部门组成检查组,根据各部门职责,对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有校车服务的学校(幼儿园)开展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包括:校车资质、车辆技术状况、驾驶员资质、校车管理制度、安全教育情况、安全责任情况、运行情况等。
2.检查方式
校车安全联合抽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分别开展1次专项检查,并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突击检查。
3.检查方式
各相关部门之间共享检查结果和相关信息,及时反馈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形成闭环管理。同时,要加强跟踪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