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建立良好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网。
三、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对《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系人: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 王庆辉
邮箱:361128085@QQ.com联系电话:0851-83622933
通信地址: 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渭河路97号花溪区烟草专卖局(邮编550025)
联系地址: 贵阳市花溪区开发大道渭河路97号花溪区烟草专卖局(邮编550025)
附件: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27日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和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建立良好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贵阳市花溪区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区域规划、政策支撑及辖区行政许可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区域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贵阳市花溪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按本规定设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行政区划、街道(办事处)、乡镇、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
第二章 合理容量测算及单元格划分标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贵阳市花溪区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
经测算,2023年贵阳市花溪区零售点合理容量为4594个。此合理容量即为2023年度零售点设置规划总量。对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相关情况变化,每年对贵阳市花溪区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测算结果作为该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根据区域分割,将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花溪区内,按行政辖区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街道(办事处)、乡镇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行政村、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九条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的非公共楼层;
4.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
(二)一般区域,指除禁入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并于当日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
(二)企业类型改变的。
(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
(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
(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销,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同时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
(七)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因自身经营原因办理歇业,其他申请人于当日在原经营地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但原许可证系享受相关特殊照顾政策办理或持有原许可证正常经营卷烟时间不足两年的除外。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九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因经营地址变化重新申领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贵阳市花溪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办理歇业后6个月内申请或者直接变更到贵阳市花溪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本合理化布局规定发布实施前申请歇业的按原合理化布局规定执行,本合理布局发布实施后申请歇业的按此合理布局规定执行;
(二)经营商品展卖区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的加油、加气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站(含提供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每个站内可设零售点1个。
(四)烈士遗属等符合国家重点优抚政策的扶持对象(凭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首次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间距要求可放宽至原标准的60%(如办理距离为100米,放宽后办理距离为60米,以此类推),并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限制。
(一)残疾人(凭一至三级残疾证)。
(二)退役军人(凭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三)低保户(凭花溪辖区内低保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又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等其他外商再投资形式变相经营的,但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
8.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条件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放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4.未形成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或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陈列、展卖等基本设施和必要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还在有效期内的;
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经营场所内部(如:以未成年人为培训对象的各种培训机构、室内游乐场所,未成年人托育机构、文具店等);
(三)经营业态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4.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四章 布局规划及办理的公开
第十四条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市场变化等情况,每半年可对市场单元格划分及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的规划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一)调整内容应明确具体生效时间,并在生效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
(二)调整情况通过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服务大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正公平公开,以3个月为办证批次周期,每3个月将各级单元格内可申请设置的零售点数量资源提前向社会公布后,统一时间集中开放申办。
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开始前,应当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布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现有零售点数量、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并明确本期申办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第十六条 本期申办开始后至结束时间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在本期可增设零售点数量范围内审批办理。
本期申办开始前提交的新办申请,按上一周期公布的单元格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执行。在提前公示期内提交新办申请,导致已公布的下一周期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资源实际减少的,应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解释说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办理,不受办证批次周期有关规则限制。
第十七条 除落实日常行政公示有关要求外,在每个办证批次周期结束后,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及时通过贵阳市花溪区政府网进行公布,并通过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服务大厅公示栏,公示本周期各级单元格的可增设零售点数量、准予新办许可结果明细、本期末零售点数量,以及本期注销、歇业、收回许可证数量等情况。
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办理注销、歇业及新办的,应专门备注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残疾人指肢体残疾、语言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四类。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钢筋混凝土墙或木结构等材料完全隔离。
不能将经营、仓储区域完全隔离的,如:前后、左右、上下与门相通的隔间、阁楼、仓库等,均视其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为使用砖、木、钢结构等材料筑成的独立且不可移动的场所,具备经营烟草制品相适应的商品展卖和存储条件;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临时建筑、活动板房、流动性或季节性摊点、集装箱、车库、地下室、停车场内、储藏室等场所。
营业执照地址涵盖地域范围较广,或一个营业执照对应多个经营场所的,由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其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经营地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指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许可的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及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距离测量起点与终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中小学校、幼儿园或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以上进出通道口的,以两者间距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测量基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起点与终点为拟申请零售点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持证零售点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心点。申请人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以其与相距最近的持证零售点距离最短的出入口为准进行测量。
距离测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花溪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贵阳市花溪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筑花烟法〔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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