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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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17 11:06   来源:花溪区房屋征收局   字体:[]


为进一步完善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房票实施细则》)。《房票实施细则》经花溪区2023年第四次自然资源和规划、征收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房票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1.征集时间

2023年4月17日——2023年4月27日

2.征集方式

1.邮件反馈:9049099@qq.com

2.电话反馈:联系人:莫惠惠 联系电话:15599181113

3.书面反馈:花溪区花石路194号,邮政编码550025

附:《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doc

《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解读.docx



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花溪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拓宽安置渠道,缩短安置过渡期,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个性化安置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花溪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征收。

二、房票权益额

房票权益额由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不含装修及附属等价值)与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量化生成。其中,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标准为:

(一)购房款未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5%的货币上浮补助。

(二)购房款等于或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另行享受以下补助:

1.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25%的货币补偿补助。

2.房票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助每月10元/㎡,共补助不超过9个月。

凡在房票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未使用,或使用购房款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不享受本补助。

(三)其它补偿补助和奖励

房票权益额以外的补偿补助和奖励如被征收房屋建筑 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补助、装修补偿、签约奖励、搬迁交房奖励、临时安置费等,另行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

三、房票资金

1.在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做出前,项目业主单位或财政部门应按照房屋征收部门所测算房屋征收资金的5%-10%拨入房票指定账户。

2.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票资金不足的,项目业主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补拨。

3.在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如房票资金有结余,房屋征收部门按程序原渠道退回。

四、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为房票用户(简称房票使用人);被征收人为非自然人的,房票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房票不得买卖、抵押、质押、套现。

(二)使用范围及期限

被征收人的房票可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及贵安新区范围内参与实施房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中,于核发之日起12个月期限内使用。

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未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的,取消房票使用资格,房票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补助,不计息)。

(三)拆分使用

房票面额需要拆分使用的,被征收人须在房票核发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征收部门的要求提交进行拆分所需资料、明确具体拆分比例,审核确认后核发。

(四)开具房票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开具房票,被征收人在房票开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房票补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补助,不计息)。

(五)操作流程

1.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申领房票。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向房屋征收部门申领房票。

2.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持房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

3.测算量化房票权益额。被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与房票使用人持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将选择房票的货币补偿上浮补助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一并测算量化生成房票权益额,用于支付购房款。

4.被征收人及房票使用人应以全部房票权益额先行支付购房款。房票权益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5.划拨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房票、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划拨购房款,房屋征收部门将应拨付购房款额拨付至房票注明的收款账户。其中所购商品房为期房的,购房款应划拨至所购商品房楼盘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由预售资金监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

6.结算兑现。若房票权益额支付购房款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完善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结算兑现。

五、房票的期满

(一)房票到期兑付。被征收人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单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权益总额支付给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房票补助,不计息)。

(二)房票结余支付。已使用的房票尚有余额的或者房票拆分之后部分未使用的,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应扣除相应的房票补助后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六、教育保障

在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且商品房为期房的,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提供房屋征收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相关资料后,教育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位置按规定保障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七、其他

(一)房票遗失或损坏。若被征收人持有的房票遗失或损坏,由被征收人持身份证、征收补偿协议等有效证件及材料在该房票使用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补办房票,原房票失效。

(二)被征收人过世。被征收人过世后,且房票在使用期限内未使用的,若继承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继承该房票的,应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票签发单位申请继承;若继承人超过房票使用期限继承该房票的,该房票到期兑付,继承人凭公证书等有效法律证件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以货币形式的货币补偿权益(不再享受房票补助,不计息)。

(三)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给予上浮补助,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4〕57号)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 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之规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买受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双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解决。

(五)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花溪区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众意见已征求完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同《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制度管理办法》。

(二)解释权:归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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