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571674 | 成文日期: | 2024-11-19 |
文 号: | 花府办发〔2024〕48号 | 发布时间: | 2024-11-18 16:53 |
发布机构: | 花溪区人民政府 | 是否有效: | 是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管各企业: 《花溪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区管各企业:
《花溪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花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花溪区2025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
行政许可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域概况
花溪区下辖4个街道、9个乡镇,1个5A级风景名胜区。
二、布点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的原则,严格控制发证数量。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经营单位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基础性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三、布点规划要求
1.禁售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售区范围[东以清溪路(溪北路口至孟溪路口)沿线两侧居民区、购物广场,南至孟溪路、西至保利三期、洛平水库、花溪二小保利校区至甲秀南路连接线、北至溪北路的合围以内区域,含道路左右两侧](详见附件1)
2.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且不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相距超过12米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选址建筑楼层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层(含地下建筑);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需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7.不设置防爆集装箱(防爆柜)销售;
8.2024年度有被查出违法违规行为且被处以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本年度不得申请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9.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条件;
10.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时应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规定,不得用违章建筑申请。
11.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符合花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四、布点规划数量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主要依据是各乡(镇、街道)的人口数量、户数、地理区域位置和传统习惯情况,以及各乡(镇、街道)村组数量、居住区分散程度等标准,原则上主要布设在各乡(镇)集镇区域,在人口数量多、密度大、辐射面广以及传统习惯的条件下进行区域布点规划。共确定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点)40家,其中长证(一年期证)24家,临证(20天期证)16家。24家长证布点在9个乡镇,16家临证布点在3个街道和6个乡镇。详情见下表:
花溪区2025年烟花爆竹布点规划
乡镇、街道 |
布点地址 |
布点数量 |
长证/临证 |
孟关乡 |
孟关乡孟关村 |
2 |
长证 |
孟关乡五星村 |
1 |
长证 | |
孟关乡孟关村 |
1 |
临证 | |
沙坡村、改毛村、红星村、上板村、谷立村、石龙村 |
1 |
临证 | |
石板镇 |
石板镇石板一村 |
1 |
长证 |
石板镇合朋村 |
1 |
长证 | |
石板镇花鱼井村 |
1 |
长证 | |
石板镇石板一村 |
1 |
临证 | |
石板镇合朋村 |
1 |
临证 | |
青岩镇 |
青岩镇歪脚村 |
1 |
长证 |
青岩镇新哨村 |
1 |
长证 | |
青岩镇西街村 |
1 |
长证 | |
青岩镇南街村 |
1 |
临证 | |
青岩镇大坝村 |
1 |
临证 | |
燕楼镇 |
燕楼镇燕楼村 |
1 |
长证 |
燕楼镇旧盘村 |
1 |
长证 | |
燕楼镇同心村 |
1 |
长证 | |
燕楼镇燕楼村 |
1 |
临证 | |
燕楼镇谷蒙村 |
1 |
临证 | |
高坡乡 |
高坡乡高坡村 |
2 |
长证 |
高坡乡高寨村 |
1 |
长证 | |
高坡乡水塘村、五寨村、甲定村、摆龙村、杉坪村 |
2 |
临证 | |
麦坪镇 |
麦坪镇场坝村 |
1 |
长证 |
麦坪镇麦坪村 |
2 |
长证 | |
久安乡 |
久安乡打通村 |
1 |
长证 |
久安乡敖凡冲 |
1 |
长证 | |
久安乡小山村 |
1 |
临证 | |
黔陶乡 |
黔陶乡黔陶村 |
1 |
长证 |
黔陶乡马场村 |
1 |
长证 | |
马铃乡 |
马铃乡马铃村 |
1 |
长证 |
马铃乡凯坝村、谷中村 |
1 |
长证 | |
溪北街道(禁售区域除外) |
溪北街道石板井、吉麟、溪北、朝阳、养牛村(居) |
1 |
临证 |
溪北街道中铁城、竹林、上水、董家堰村(居) |
1 |
临证 | |
清溪街道(禁售区域除外) |
清溪街道 |
1 |
临证 |
贵筑街道(禁售区域除外) |
贵筑街道大寨居委会 |
1 |
临证 |
贵筑街道天鹅村、马洞村 |
1 |
临证 |
五、许可申请程序
(一)预登记与申请阶段
1.预登记(2024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
经营户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零售点位相关信息(点位具体地址和现场彩色图片)到区应急管理局预登记,预登记需明确长证或临证且只能选择一个零售点位(同一点位不能重复登记)进行预登记,选择两个及两个以上点位预登记无效。超出规定时间预登记不予受理。
2.审查(2024年12月2日至12月6日)
区应急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对零售店安全条件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其他要求的,现场或书面告知其原因;对条件符合的出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并在《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出具许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通过后进入抽签环节。
3.抽签阶段(时间暂定2024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
审核结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抽签通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预登记人数未超过当地布点数的不安排抽签。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到区应急管理局参加抽签(预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抽签的视为放弃),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抽签结束后当场公布中签名单。
抽签方式:按乡(镇、街道)分区域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零售点位,按相应零售点位预登记的数量投放有中签标识的签及空白签,申请人现场抽取抽签顺序,按抽签顺序进行抽签,抽中有中签标识者为中签人。如中签者不符合烟花爆竹审查要求的,不再受理,相关点位不再设置。
4.受理上报材料(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20日)
申请人可以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上报材料,也可以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上报,超出报名时间的一律不予受理。
贵州省政务服务网址:https://zwfw.guizhou.gov.cn/520111/index.html
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局窗口: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明珠大道15号大数据产业园3号楼花溪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2楼法人综合服务B2区21-25号窗口
上报材料如下: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份)(见附件2);
(2)零售店(点)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零售店(点)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4)零售店(点)周边安全条件文字说明材料(一份)(见附件3)。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一份)。(容缺办理:申请人可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交该材料)
(二)颁证阶段(2024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颁发长证,2025年1月10日颁发临证)
对经区应急局审查符合安全经营条件的零售经营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齐(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交复印件1份;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3.门头、灭火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登记本等图片)资料,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许可颁证,逾期未交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领证后需持许可证办理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且零售店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并在领证后5个工作日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一份交到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烟花爆竹禁售区域示意图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花溪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附件1
详细地图进入该链接或扫描二维码查看:
https://www.ldmap.net/map.html?id=fa6d34c4-6e2d-42fb-82a6-ebdf2ad4b2a2
附件2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制
表1:零售店(点)基本情况表(由申请人填写,带*号栏为必填项)
单位名称* |
经济类型* |
|||||
单位地址* 明细至村组或门牌号 |
申请销售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暂可不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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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经营面积* |
㎡ |
从业人员* |
人 | |||
经营方式(是否专店经营)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人 | ||||
乡镇 |
||||||
申请经营 范围* |
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 组合烟花C级□、D级□ | |||||
申请人意见 及承诺* |
本人主动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保证以上申报信息属实,承诺遵守国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满足安全条件,自觉加强安全管理,服从相关部门安全监管,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表2:审查情况表(由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填写)
序 号 |
安全条件 |
审查情况(√) |
备注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法人 条件 |
(1)已取得营业执照或预先名称核准通知书。 |
|||
(2)主要负责人身体健康、无残疾,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经过安全培训合格,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
2 |
选址 布局 |
(1)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2)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不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3)专店经营,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4)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
|||||
(5)是否符合属地烟花爆竹布点规划要求,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
(6)店内及周边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
|||||
3 |
建筑物 |
(1)经营场所应无“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情况,经营面积不小于10㎡ |
|||
(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
|||||
(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
|||||
(4)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
|||||
4 |
电器与 消防 |
(1)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2)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车辆是否可以顺畅到达,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
|||||
5 |
经营安全 管理 |
(1)在零售场所内店内严禁有明火,无灶具等明火设备,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
|||
(2)上年度是否有被查出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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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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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员安全责任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购销票据台账等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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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人员 意见 |
审查意见: 审查人(签字): (进行审查的县局工作人员或联合乡镇街道应急办工作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核准 经营 范围 |
爆竹类C级□;喷花类C级□、D级□;旋转类C级□、D级□; 升空类C级□;吐珠类C级□;玩具类C级□、D级□; 组合烟花C级□、D级□ | ||||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内设机构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内设机构盖章) (县局分管科股室或分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实施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花溪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
序 号 |
周围安全条件 |
条件说明 |
1 |
主要负责人身体健康、无残疾,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
|
2 |
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
3 |
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
|
4 |
周边50米范围内无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
5 |
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不得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
|
6 |
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
|
7 |
是否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以及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
8 |
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
|
9 |
符合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并且不在禁设区域。 |
|
本人保证烟花爆竹店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符合相关烟花爆竹选址条件,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现场状况符合要求,无虚假,且未隐瞒事实,愿意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提供人: 提供时间: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