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5〕1201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花溪区2024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筑府报〔2025〕75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花溪区所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将花溪区清溪街道云上社区,溪北街道养牛社区、吉麟社区的集体农用地1.3467公顷(耕地0.5742 公顷、园地0.0705公顷、林地0.54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56公顷)和集体未利用地0.00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1795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1.5317 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3522 公顷。
二、你市要督促花溪区人民政府严格依法履行土地征收批后实施程序,依据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报批的土地征收申请、国家和省征地补偿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市要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从严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该批次用地涉及现行管控的花溪省级地质公园面积0.7609 公顷,涉及地质公园部分已按照《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组织专家进行了调研评估,专家出具意见为:“5 号地块位于花溪省级地质公园花溪—天河潭景区三级保护区,占用地质公园规模小、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占用的花溪省级地质公园三级保护区内无重要地质遗迹,建设不会对花溪省级地质公园内重要地质遗迹产生不利影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估结果中确定的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尽量减少地质遗迹破坏。
四、你市要督促花溪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按照农用地转用方案,做好补充耕地后期管护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五、花溪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林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办理用林手续后方可使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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