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花溪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发〔20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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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溪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花溪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花府发〔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12-04 15:5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区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花溪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花溪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贵安新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所管辖乡镇、街道、村、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详见附件)。

二、未明确补偿标准的其它类型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正常种植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价格须经评估确定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此认定不包含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或办理下列事项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办理苗木生产、畜禽水产养殖等手续;

(四)以拟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手续;

(五)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相关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增加补偿安置费用的不当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实施上述有关事项以及抢搭、抢建、抢栽、抢种、突击装修等行为的,依法不予补偿。

四、本标准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花溪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docx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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