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5年-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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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5年-2029年)》

发布时间:2025-10-29 10:32:52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规范花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区政府制定了《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5年-2029年)》,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严格准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人口分布、区域面积、地理条件、交通条件和传统习惯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

二、目标任务

通过制定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努力促进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布局更趋合理、经营秩序更趋有序,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便利、竞争有序,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格局。

三、制定背景

根据市政府与花溪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责任书要求,本年度需要完成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为进一步规范花溪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区政府起草了《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2025年-2029年)》。

四、制定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第65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

(三)《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四)《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方案。

(五)《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地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五、涉及范围

花溪区下辖4个街道、9个乡镇。

六、布点规划数量分布

结合近年来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实际情况,2025年至2029年期间,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布点规划数量以乡(镇、街道)为主体,严控布点规划数量上限和下限,具体每年布点规划数量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动态调整。

孟关乡、石板镇、青岩镇、燕楼镇、高坡乡等人口经济规模较大乡(镇),每年布点规划数量不低于5家(含5家),不高于8家(含8家);麦坪镇、久安乡、黔陶乡、马铃乡等人口经济规模较小乡(镇),每年布点规划数量不低于2家(含2家),不高于5家(含5家);溪北街道、清溪街道、贵筑街道、阳光街道等中心城区街道,可根据烟花爆竹禁售、禁放等要求或其他实际需求不设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每年布点规划数量不高于3家(含3家)。

七、布点规划要求

1.禁售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禁售区域外,花溪区禁售区范围可在每年花溪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方案中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2.在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零售店(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且不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相距超过12米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选址建筑楼层高度原则上不超过2层(含地下建筑及架空层);

6.不设置防爆集装箱(防爆柜)销售;

7.城乡自建房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时应符合《贵州省城乡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和租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6号)规定;

8.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其他事宜

(一)本布点规划方案有关政策由花溪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布点规划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布点规划方案在实施期间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产生冲突的,以最新法律法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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