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花溪区大将路11号钱科志户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鉴于1996年期间钱科志户在花溪区大将路11号未经规划等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在原有房屋面积173.4平方米的主体结构基础上超扩建总面积为60.6平方米的建(构)筑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该违法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本机关责令该业主对违法建设部分自行拆除,该业主提出不宜拆除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为复核该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根据《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有关规定,特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贵州联建土木工程质量检测监控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报告编号:2025055021500015),检测鉴定结论:1、本次对贵阳花溪区大将路11号房屋现场调查情况及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该建筑进行安全性评定,该建筑安全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对 Csu级的规定,该建筑安全性评定为Csu 级。2、若强制拆除房屋加建部分,可能会对房屋主体产生影响。
本机关结合上述鉴定报告,根据《贵阳市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认为将大将路11号钱科志户的违法建筑部分进行拆除会影响合法建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故本机关认定大将路11号钱志户的违法建筑部分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且不能拆除的情形,对于案涉房屋违法部分不进行拆除。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5年12月10日 — 2025年12月12日
联系地址:花溪区新区行政大楼B208
联系电话:0851-83858421
邮政编码:550025
贵阳市花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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