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有关医疗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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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有关医疗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3 17:00:00 打印 关闭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之规定,下列医疗机构(详见附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过期,现依法予以注销,特向社会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被注销医疗机构信息.xls

贵阳市花溪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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