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4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销售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筑花市监处字[2020]第126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花溪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韭菜”中铅(以Pb计)超标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带入的问题,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二、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销售的芹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销售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免于行政处罚。(筑花市监处字[2020]第127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花溪甲秀南路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芹菜”中氟虫腈超标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带入的问题,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三、贵阳星力百货明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阳星力百货明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阳星力百货明珠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瓜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70000元,罚没总计70360元。(筑花市监处字[2020]第95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我局执法人员对仍在架的36包同批次进行了封存。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瓜子”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带入的问题,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四、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销售的香菇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销售的香菇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销售的香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97元,罚款10000元,罚没总计10056.97元。(筑花市监处字[2020]第82号)。
(三)我局执法人员责令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万宜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做好召回处理工作。经查,因销售时间较长,已销售至消费者个人,无法召回。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本批次“香菇”中镉(以Cd计)超标出现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带入的问题,该经营户在未知的情况下进行了购入并销售,现已全部进行整改、下架处理。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