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筑环查(扣)字 [2020] 1号
曹建超:
住址:贵州省织金县上坪寨乡建强村来岗汪组
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我局对你经营的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松山坡脱模油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及其加工品脱模油等相关设施和物品,下同)经营活动。在上述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将产生含有危险废物的废水排放到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外环境(雨水边沟),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证据为凭〔1.2020年11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0年11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3.2020年11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4.2020年12月4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2020年12月4日花溪区环境监测站制作的环境监测报告。6.2020年12月7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花溪分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你的行为已造成严重污染,并且孟关乡改貌村松山坡脱模油加工点相关危险废物继续留在原地,可能对外环境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为消除污染隐患和防止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位于花溪区孟关乡改貌村松山坡脱模油加工点相关危险废物的设备或者物品予以查封(扣押)。所查封(扣押)设备及物品转运至贵阳市修文县小箐贵州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予以处置 ,查封(扣押)期限自 2020年 12月 11 日至 2021年 01月09日即30天,在此期间,你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等,否则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如对本查封(扣押)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