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关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政策解读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12-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一、起草背景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成立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起草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规律,着力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着力提高调解仲裁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对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周 印(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主任委员:赵 伟(区政府办副主任)
禹 易(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委 员:安 燕(区委组织部部务委员)
吴诚书(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社建委主任委员)
赵 权(区委政法委副科级干部)
罗维佳(区教育局副局长)
杨 勇(区工信局副局长)
沈小平(区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蒋先美(区民政局副局长)
汤 淼(区司法局副局长)
王晓友(区卫健局副局长)
沈新秀(区总工会副主席)
赵 娟(区工商联副主席)
卿凯峰(区人武部政工科科长)
夏安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鲁惠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