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镇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镇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全镇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各村、各单位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条:各村、各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村、各单位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后及时交镇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四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村、各单位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镇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镇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五条:认真做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接待、办理工作。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程序及时向镇领导汇报,并根据镇领导指示及时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汇报。同时要健全接待、办理程序,规范开展查阅接待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六条: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